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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是培养大学生们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

追求形式逻辑上的统一是否完全符合经济法学本身的内在构成和运行规律?以何种方式建构经济法理论才能够通向哲理化之路且又不失自身特色?经济法理论以什么作为体系建构的基架,才能使人们既能够理解经济法法律制度的有机构成又能够把握经济法的全貌?等等。带着诸多问题,经济法学界开始尝试运用法(哲)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来阐释、解构和认知经济法,由此开启了经济法通往哲理化之路的崭新时代。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开展经济法法理学研究不仅具有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可行性,而且对于经济法自身的发展也是极为必要的。

  经济法何以能够哲理化?为什么要开展经济法法理学的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首先离不开对部门法理学命题的追问。从语言学的角度讲,部门法理学并非一个整体性概念,而是依托法律的部门划分和相关部门法学所进行的跨学科交叉研究。①这是因为,“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封闭的专业限制在被突破,知识正在从狭窄的专业框架中解放出来,形成一些公共的研究领域,通过知识交流达到知识共有”[4],而部门法理学命题的提出就是要形成一种能够通贯各个部门法并能为各个部门法所共享的某种共同知识或共同话语。在这一点上,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观点也许是一个最恰当的解释———“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随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大,我们必须建构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



2016-12-26 | 作者:paper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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